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易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易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91民初455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负责人:关来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贇,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周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贇,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炜,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易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以下简称“易风三水分公司”)、易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风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佛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失224163.46元(包括医疗费57045.50元、住院伙食费18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21839.6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973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888.36元、残疾鉴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易风三水分公司、易风公司答辩要点:被告易风三水分公司、易风公司与被告***是租赁关系,被告***是粤E×××**号车辆的实际管理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告易风三水分公司与被告易风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寿保险佛山公司答辩要点:1.被告***、***驾驶的车辆都在我公司进行了投保,其中被告***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粤E×××**号车上乘客险,每乘客1万元,被告***驾驶的车辆粤E×××**号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由于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我方只在粤E×××**号车辆的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我方按照责任比例在粤E×××**号车辆的商业三者险内承担30%的责任,还在粤E×××**号车辆的乘客险内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2.若上述保险赔偿不足,超过部分应由其他被告承担;3.交通费、营养费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酌减;4.误工费请求过高,应当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5.后续治疗费请求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酌减;6.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相关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8月5日5时01分许,被告***驾驶粤E×××**号小轿车(搭乘原告、黄雅轩)在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一环公路87KM+600M主道西往东方向路段,与被告***驾驶粤E×××**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被告***、被告***、黄雅轩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原告、各被告在本案事故中的身份

被告***是粤E×××**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原告是该车上乘客。

被告***是粤E×××**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和承租人。

被告易风三水分公司是粤E×××**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将该车出租给被告***使用。

被告易风公司是被告易风三水分公司的总公司。

被告人寿保险佛山公司是涉案两辆小型汽车的保险公司,案发当时均在保险期间内。两辆车均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另外,被告***驾驶的粤E×××**小型轿车为每位乘客购买了1万元的乘客险。

三、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

2017年8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做出NO200173542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和黄雅轩无责任。

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见证,原告、被告***、被告***、黄雅轩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承担事故损失的70%,被告***承担事故损失的30%,原告和黄雅轩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的伤残情况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到的赔偿总额为192421.0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1726.32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0694.7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1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37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担1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聂海琴

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何莎

书记员周双双

裁判日期 2018-06-0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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