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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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汽车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汽车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号车的过户手续; 二、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汽车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号车的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的变更手续;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汽车公司退还刘亚龙为×××号车缴纳的保证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汽车公司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