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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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库车峰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14333元(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二项合计101433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0元,减半收取计6965元(原告已预交7035元),由被告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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