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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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润东交广汽车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徐州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28398540.45元、逾期还款利息、罚息、复利2603020.42元(暂计至2020年5月7日,后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费45000元; 三、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润东交广汽车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润东交广汽车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润东交广汽车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夏徐州分行、被告徐州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润东交广汽车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