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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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土圈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2,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给付标的152,000元,占起诉标的158,905元的95.65%,案件受理费3,478.1元(原告已预交3,522.46元),减半收取1,739.05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土圈村民委员负担1,663.4元,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75.65元。余款1,783.4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