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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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九江市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 二、九江市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92568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92568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37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6374.6元(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637.46元,九江市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2273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 曲 代理审判员 张国华 代理审判员 黄少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欧阳胜蓝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