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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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九江市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

二、九江市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92568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92568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37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6374.6元(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637.46元,九江市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2273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  曲

代理审判员 张国华

代理审判员 黄少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欧阳胜蓝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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