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彦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敏昇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彦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敏昇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620.4元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禅城区敏昇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佛山市彦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919.08元(佛山市禅城区敏昇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禅城区敏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68.08元,由佛山市彦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二项责任方式负担75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禅城区敏昇纺织有限公司可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751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佛山市彦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彦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