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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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鸿祥内衣配件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欧罗丹内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欧罗丹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鸿祥内衣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9562元及该款从2016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9.39元、财产保全费2019.59元,合共4918.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98元,被告负担485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485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7-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