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立丰食品有限公司 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 诺安实力可商品检验(宁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立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货款5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12月1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原告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立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签订的“关于河南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牛肉干产品质量投诉的处理协议”,被告上海立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400000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6元,由被告上海立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