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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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欠原告***温泉县凯越假日酒店工程项目垫付款40,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