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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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564元、误工费5,417元、伤残赔偿金29,191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40,17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564元、误工费5,417元、伤残赔偿金29,191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40,17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0,258.71元、误工费7,116.2元、护理费1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740元、营养费3,150元、交通费282.1元、法医鉴定费2,317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复印费52.5元,合计75,516.5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2,968.02元、误工费3,049.8元、护理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60元、营养费1,350元、交通费120.9元、法医鉴定费993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复印费22.5元,合计32,364.2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对***、***、哈尔滨市依兰县九信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县光宇城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7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422.5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负担609.67元,由***负担2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