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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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云南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解除原告云南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15年6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云南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35,599.03元,违约金325,437.67元,共计461,036.7元”;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三、被告云南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昆明市房屋腾还给原告云南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云南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驳回上诉人云南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云南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30元,减半收取11,815元,由云南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由云南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815元,其余11,815元按规定退还云南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60元,由云南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630元,由云南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6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