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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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红河州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佰勃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佰勃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 二、由被告云南佰勃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9月13日的贷款利息人民币288350.00元; 三、由被告云南佰勃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9.4%的利息、罚息; 四、被告红河州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云南佰勃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由被告云南佰勃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红河州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9万元; 六、驳回原告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814.00元由被告云南佰勃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红河州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