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丰川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丰川机械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6日借款合同所借款7800000元及从2017年12月29日借款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包括加罚息在内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四川丰川机械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23日借款合同所借款的利息544171.08元及从2017年12月29日欠款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复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四川丰川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偿付借款本息,则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处置被告四川丰川机械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苍溪县,优先受偿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四、被告***、***对被告四川丰川机械有限公司向偿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四川丰川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00元,由四川丰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