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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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水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申请人四川水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马益彬、袁莉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泸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510521001005GB0039F00010195、面积:669.31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20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 保全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