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水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四川水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马益彬、袁莉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泸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510521001005GB0039F00010195、面积:669.31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20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

保全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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