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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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水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开户账号为28×××14_C300CNY的账户内存款35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为22×××48的账户内存款3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为51×××93_1的账户内存款10万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账号为20×××56的账户内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从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为22×××65的账户内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从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23×××97的账户内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从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为62×××71_156_1的账户内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从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 保全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