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南海旭鑫鞋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旭鑫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福森鞋材厂支付货款678504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的损失予佛山市南海福森鞋材厂;

驳回佛山市南海福森鞋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92.52元、财产保全费3912.52元,合共9205.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旭鑫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南海旭鑫鞋业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则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9205.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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