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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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商丘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3民初311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 负责人:闫伟,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商丘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贡亮。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商丘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艳梅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君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