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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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东信宾馆有限公司 信阳恒融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信阳恒融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被告信阳恒融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