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富辉煌(中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佣金653763元及以该款从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合富辉煌(中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37.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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