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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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 二、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给信阳市羊山新区荣高门业旗杆款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7月2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对上述旗杆款150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上诉人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上诉人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