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沈阳飞越运输有限公司
内蒙古竞悦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飞越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63,044.70元;

二、被告沈阳飞越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4月1日的滞纳金3,308.12元,并支付以到期未付租金37,267.3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

三、被告***对被告沈阳飞越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飞越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7.06元,减半收取1,813.53元,由被告沈阳飞越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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