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辽河防爆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辽河防爆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所欠货款人民币17,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被告沈阳辽河防爆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