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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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白云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洛阳白云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嵩县支行账户(银行账号:17×××88)60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垫付,待结案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