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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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涌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20)冀0526民申1号 监督机关:任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赵玲波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邢台涌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于2019年6月1日作出(2019)冀0526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任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检民(行)监﹝2019﹞13052600003号检察建议书向我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本案不予再审。 任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