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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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久盛冶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洛阳群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3民初1061号 原告:洛阳久盛冶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翟伟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诚,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苗苗,系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群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晓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洛阳久盛冶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群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洛阳久盛冶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洛阳久盛冶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玲玲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乐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