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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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川县威隆焊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084588元,并应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代偿款512504.7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3572083.22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瑞石商砼有限公司、伊川县泰岩商砼有限公司、伊川龙泉富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及被告曹文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7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述十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