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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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东安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3562号 原告:洛阳东安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伟伟。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洛阳东安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东安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洛阳东安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芳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利芳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