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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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罚息59521.38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1.06%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本案受理费10844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