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襄阳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截止2019年6月25日借款本金695万元,利息97807.81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7.89%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代偿部分予以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34元,减半收取30567元,由被告襄阳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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