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宁市新光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照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新光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2500.4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