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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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图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图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加工款3307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3076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图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