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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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 上海市东方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9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012.8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6,867.52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9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1元,由原告***负担1,745元,被告***负担986元,被告***负担4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