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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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乾正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杨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乾正商贸有限公司欠款32520元及利息(其中:18800元从2019年3月7日,13720元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元,由被告杨伊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