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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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融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借据项下欠款本金7067.02元,并以欠款本金从2015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给原告佛山市融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