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威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货款465,207,860.05元、代理费5,184,170.04元、差额税款3,576,082.63元,扣减威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他已发生的业务中应退还给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差额税款及结算尾款34,576,908.33元,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付款总额439,391,204.39元; 二、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威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651,428.78元(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24,127,290.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以341,080,569.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 三、驳回威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9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96,969元,由威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17元,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394,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