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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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天津港保税区明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三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兴德豪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变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以其出质的天津港保税区明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9070000元股权对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兴德豪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3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共计162107元,由天津兴德豪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明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三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27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区支行负担78163.5元,三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7816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