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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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一商品砼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昌宇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老街口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一商品砼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3479.45元及违约金(以411717.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3972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448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一商品砼制造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36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67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214.5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