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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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华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安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35757元及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2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人民政府和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款范围内(268895元)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负担1192元,三被告共同负担89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