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宏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明光市跃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滁州宏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724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宏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开户银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被告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64元,原告滁州宏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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