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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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5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损失费、伙食费共计53616.60元;

三、被告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74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2494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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