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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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借款本金70209.6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0年1月15日的利息1804.71元、罚息693.14元、复利45.13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该罚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该复利以本项判决中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84倍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000元; 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4013429的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被告***应偿还债务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