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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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腾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沁县淀粉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治学院沁县师范分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26101.28元。 被告长治市腾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2533.39元。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长治学院沁县师范分院负担233元,由被告长治市腾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