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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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治市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治市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损害赔偿款35049.17元及鉴定费6000元,共计41049.1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元,由被告长治市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