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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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3月28日所签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消防管道改造费2000元及垃圾清运费1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契税8122.47元的退费手续; 四、被告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59000元; 五、被告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3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赔偿该款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的利息损失; 六、被告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9074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赔偿该款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的利息损失;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应收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7690.97元),由原告负担270.75元、被告负担2529.25元。 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7420.2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退还给原告;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2529.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鉴定费36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