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
大连国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大连熹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借款本金9966509.11元,并支付利息(包含剩余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国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的借款本金9966509.11元及利息(包含剩余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6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22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大连国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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