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澜点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怡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澜点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怡水支行借款本金2600万元及截止2019年12月21日拖欠的利息711042.28元及后续利息(以后利息以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及律师费15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1300万元及400万元本金及截止2019年12月21日拖欠的利息464912.26元及后续利息(以后利息以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及律师费980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怡水支行对被告***名下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证号为:冀(2018)衡水市不动产权证明第××号不动产即预字××号合同项下房产、(2017)衡水市不动产权证明第××号不动产即预字××号合同项下房产、冀(2018)衡水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88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澜点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负担,***连带负担63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