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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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口西水玫瑰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口西水玫瑰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78,968元及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4元,减半收取计349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49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