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鲜鲜支付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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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昭苏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新4026民督16号 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乌孙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MA78P4B557。 法定代表人:郑新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士林,该公司电子银行部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系昭苏县乌宗布拉克乡学校教师,住***。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8日在我行申请公务卡一张,卡号为:×××,自2020年1月以来的公务卡至今累计欠款77,091.20元未偿还,其中:本金52,405元、利息2,878.34元、违约金8,505.86元、未完成分期13,302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52,405元、利息2,878.34元、违约金8,505.86元、未完成分期13,302元,合计77,091.20元。 申请费57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雨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毋景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