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鲜鲜支付令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昭苏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新4026民督16号

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乌孙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MA78P4B557。

法定代表人:郑新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士林,该公司电子银行部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系昭苏县乌宗布拉克乡学校教师,住***。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8日在我行申请公务卡一张,卡号为:×××,自2020年1月以来的公务卡至今累计欠款77,091.20元未偿还,其中:本金52,405元、利息2,878.34元、违约金8,505.86元、未完成分期13,302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52,405元、利息2,878.34元、违约金8,505.86元、未完成分期13,302元,合计77,091.20元。

申请费57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雨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毋景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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