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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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瀚华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武夷山中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武夷山中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瀚华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33514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81元,减半收取16740.50元由武夷山中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